上证科审(审核)〔2021〕432号───────────────
关于终止对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1年7月20日,你公司和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国祥股份[2021]第[18]号)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
投行[2021]260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科创板 终止 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0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