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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俊凤、李洪辛、李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上证公监函〔2021〕0097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俊

凤、李洪辛、李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俊凤,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洪辛,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 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1月2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ST目药或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股东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35,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系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中李俊凤持有3,073,3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2%;李洪辛持有2,008,5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李杰持有1,601,9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1%;周永政持有5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上述股东于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另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12日,李俊凤及李洪辛、李杰、周永政累计增持数量达到6,099,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84%,

首次超过5%。但李俊凤、李洪辛、李杰在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买卖公司股票。截至2021年1月18日,李俊凤、李洪辛、李杰分别累计买入541,000股、780,332股、2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4%、0.6%、0.18%,周永政未实施增持行为。

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洪辛、李杰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洪辛、李杰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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