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8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三亚恒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业”)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百年”)
被告:三亚恒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担保债务本金2,058,19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担保本金利息361,663.32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为278,363.01元;以2,058,1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83,300.31元,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迟延履行金275,8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为166,95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108,850元,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合计金额为:2,695,653.32元。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华业资本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作为债务担保人,对华业资本债务进行了担保。债务人华业资本于《执行和解协议》之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但剩余费用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且被告亦未对上述债务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