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1-06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4,633,6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502,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32,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1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案2.00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22,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52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88%;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8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32,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1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刘云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