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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动: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诉讼暨所涉委托经营相关资产收回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披露了公司不予追认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无权代理人签署之《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委托经营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将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进行委托经营并涉及诉讼的事项。

公司及滁州创意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就管辖异议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21)皖1524民初2686号]。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 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除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案件简述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收回滁州创意园经营权相关举措构成违约,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即日恢复被其擅自报停的园区合规游览娱乐设施:2、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其扰乱原告正常经营、单方要求解除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委托经营框架协议》和《有关<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委托经营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3、判决被告交付2020年12月1日以后园区应当产生的全部经营项目收益,或从原告后期应缴纳的经营回报中扣除未交付项目应当产生的收益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管辖权异议裁决情况

驳回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和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和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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