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