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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

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三、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四、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且未改变项目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投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郝岚 李相杰 曹庆华

2021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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