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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新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任务是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 事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公司法》禁止任职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具体时间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上的同意。 第十六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分别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第十八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五)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前。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监事会办公室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监事会讨论。 如果监事会办公室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监事会办公室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第七章 议事范围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第八章 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议题;发出通知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需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九章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第十章 参会人员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三十八条 监事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第十一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漏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第四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 准时到会;

(二) 发言要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 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十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办公室,并将签字后的原件及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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