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的公告
2021年7月19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新钢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新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等相关附件的议案。结合公司现阶段发展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董事会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目标性,经审慎研究,公司对经营范围、董事会人数、专门委员会构成等事项进行调整。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如下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打造钢铁精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营绩效;追求和谐发展,回报股东投资。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打造钢铁精品;提升经营绩效,增强竞争实力;回报股东投资,追求和谐发展。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和锻压加工、 销售;电缆电线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加工、销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生 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煤焦油、煤焦酚、粗苯、煤焦 沥青、焦化萘、蒽油、洗油、硫磺、氧、液氧、氮、液氮、氩、液氩(凭有 效许可证经营);通用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压力容器制造;工业油品 检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 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仓储(不 含危险品)及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凭进出口备案登记证经营);计算机、 通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和锻压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加工、销售;电缆电线制造、销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煤焦油、煤焦酚、粗苯、煤焦沥青、焦化萘、蒽油、洗油、硫磺、氧、液氧、氮、液氮、氩、液氩、脱酚油、硫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通用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压力容器制造;工业油品 检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仓储(不含危险品)及租赁服务;货物 |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维修;仪器仪表制造和维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进出口(凭进出口备案登记证经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维修;仪器仪表制造和维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即8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董事、监事决议之当日。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设董事 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
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8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本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 优先于股票股利。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公司股价及股本规模,并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 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公司股价及股本规模,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 |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且含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 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调整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 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 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 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过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当日电话确认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过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当日电话确认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特快专递服务提供商之日起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进行相应变更。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及其《新钢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新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新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细则》、《新钢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