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新北洋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曲国霞、姜爱丽、季振洲、钱苏昕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