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58号),同意公司的注册申请。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42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1,935,620.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488,379.7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 000467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及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 | 853552010122600057 | 12,037.77 | 密封垫片技改扩产项目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 | 853552010122600075 | 5,695.06 | 隔热防护罩技改扩产项目 |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科技支行 | 853552010122600066 | 7,818.94 | 厚涂层金属涂胶板技改扩产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 8110601013001286578 | 5,057.63 | 石川密封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378010100100728242 | 5,572.66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1、公司截至2021年7月21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36,182.05万元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4,748.84万元的差额,系公司已垫付的发行费用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3、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分别与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简称“乙方”)及海通证券(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贾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 00046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