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延长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有利于保障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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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锐征 文芳 刘大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