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了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