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其字(2021)0284号《鉴证报告》,截止2021年6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61,500.00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斌 季 红 张海霞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