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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2021-059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我们作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做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11,500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 帆 胡 庆 吴伯帆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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