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说明
本人作为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助于公司发展,其必要性和投资性理由充分合理,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文仲先生 蔡清福先生 高以成先生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