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20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易仁涛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46 号)
2020年5月11日,交易所向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易仁涛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46号),认为公司2019年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48%,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重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易仁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易仁涛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重要部门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重要规章制度,同时董事长及相关人员也将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湖北证监局等举办的各类培训,掌握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政策,强化信息相关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2020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
2020年12月20日,湖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认为公司2019年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22.48%,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