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6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申请新盛工贸强制清算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受理立案,新盛工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湖南昱成的《清算申请书》和兰州中院(2021)甘01清申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本案将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进行听证。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职位: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职位:
董事长
案 由:申请强制清算
请求事项:申请人湖南昱成以被申请人新盛工贸于2019年8月15日经营期限到期后未依法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新盛工贸股东会未能通过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以及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新盛工贸请求确认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起诉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新盛工贸进行清算。
有关上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的详细情
况,请参阅2021年7月13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30。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湖南昱成申请新盛工贸强制清算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将可能对新盛工贸的存续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据公司董事会了解,兰州中院在其(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了确认,即新盛工贸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和9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持有新盛工贸54.05%股权的股东表决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形成了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虽然持有新盛工贸剩余45.95%股权的湖南昱成投否定票反对延长经营期限,但湖南昱成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请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之诉,故前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前述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在前述临时股东会会议上,新盛工贸及持有其54.05%股权的股东均向湖南昱成提出了回购或受让其所持新盛工贸股权的要约,并在会后向湖南昱成发出了正式的要约函件。截止目前,新盛工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运行正常。新盛工贸及其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被申请强制清算的听证。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申请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清申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