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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云,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基本信息:

第三人: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总经理第三人:利盛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万钧熔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刘正君)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盛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裁定书书送达时间

判决书送达时间:2021年7月15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中院(2020)闽02民初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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