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中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1]230Z2070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专字[2021]230Z2070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754号)》
中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754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收悉,根据意见落实函要求,我们对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专有名词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股权纠纷诉讼的相关情况和最新进展。【回复】根据苏州银创提交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目录、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及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2841号)等资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股权纠纷诉讼的相关情况和最新进展如下:
2021年6月7日,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及发行人收到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苏州银创与蔡英传、发行人股份转让纠纷的《起诉状》等诉讼资料。苏州银创以蔡英传和发行人隐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事实及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苏州银创与蔡英传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恢复其股东资格。
2021年6月21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年6月29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2841号),判决驳回苏州银创的诉讼请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查阅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2841号)、苏州银创提交的《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资料;
2、查阅蔡英传、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19年7月股份转让相关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以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于2020年4月对苏州银创进行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等资料;
3、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规定的情形。同时,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核查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实际控制人股份涉诉相关情况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股权纠纷诉讼的相关情况和最新进展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754号)》中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1]231Z2070号)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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