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星火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自贸区支行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8号)文件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51.8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098.17万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资(2021)0007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截止2021年7月15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1 |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 541776328982 | 轨道交通装备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 105,523,757.78 |
2 |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星火路支行 | 125907052610606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113,245,883.19 |
3 |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自贸区支行 | 8110501013101773066 | 轨道交通装备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 105,523,757.78 |
4 |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 | 320113011101000001251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5,115,789.31 |
合计 | 369,409,188.06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098.1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公司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星火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自贸区支行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四家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星火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自贸区支行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装备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增英、曾文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