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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国瑞科技 编号:2021-032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科技”或“公司”)经营的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以及应收账款逾期可能导致公司发生损失的风险,为减少损失,公司已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为原告。

2、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相关被告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341,893,641.67元(含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3、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4、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信息,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期间,公司与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长江”)签订了系列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收到客户预付款或定金后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备货,并根据客户指令交货。客户已就前述部分

合同向公司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同时我方亦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产品的生产和检验工作。2020年底,富申实业公司未能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产品验收交接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了尽快回笼货款,经我公司同意,富申实业委托哈尔滨综合保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综保”)参照我公司与富申实业签订的原合同条款与我公司另行签订了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购销业务合同,我公司按要求向哈综保交付了合同产品。在哈综保未能按时履约时,经我公司多次沟通,哈综保于2021年4月30日和6月4日分别支付货款1000万元和300万元,并书面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欠款。

近日,虽经多次催告,但富申实业、哈综保及南京长江未按协议要求或相关承诺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提货义务和付款义务。为减少损失,本公司已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1、诉讼一

公司近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长江立即对原告生产的设备进行验收并支付原告货款63,066,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66,771.36元,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153,330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地通”)对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2、诉讼二

公司近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富申实业、哈综保支付原告货款117,734,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90,462.90元,

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886,738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星地通对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3、诉讼三

公司近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富申实业立即对原告生产的设备进行验收并支付原告货款106,825,7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25,250.41元,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341,288.5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星地通对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4、诉讼四

公司近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富申实业、哈综保支付原告货款44,747,4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6,585元,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485,969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星地通对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信息,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一

2020年5月9日,国瑞科技与南京长江签订四份《采购合同》,南京长江向国瑞科技采购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

70,074,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生产,产品符合交货条件,但南京长江仅于2020年5月14日支付合同定金7,007,400元。

2021年3月27日,上海星地通与国瑞科技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上海星地通承担督促买方按期支付货款的责任,如买方逾期,则由上海星地通补偿原告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偿额不超过相应合同总金额的5%。

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各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2、诉讼二

2020年1月19日,国瑞科技与富申实业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富申实业向国瑞科技采购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合同总价为130,816,4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瑞科技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生产,产品符合交货条件,但富申实业仅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2月12日分别支付了合同定金13,081,640元。

2020年12月5日、12月25日,富申实业指定哈综保分别对国瑞科技不同批次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具了结论为验收合格的《设备验收交接单》。之后,富申实业、哈综保未能依约在2021年2月28日前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经国瑞科技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告,哈综保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1000万元,于2021年6月4日支付300万元。

2021年3月27日,上海星地通与国瑞科技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上

海星地通承担督促买方按期支付货款的责任,如买方逾期,则由上海星地通补偿国瑞科技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偿额不超过相应合同总金额的5%。

国瑞科技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各被告至今未能全额履行。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瑞科技依法提起诉讼。

3、诉讼三

2020年3月9日,国瑞科技与富申实业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富申实业向国瑞科技采购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合同总价为118,695,3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国瑞科技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生产,产品符合交货条件,但富申实业仅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2月12日分别支付了合同定金11,869,530元。

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富申实业发送《催收函》,要求其在1月22日前安排人员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未果。

2021年3月27日,上海星地通与国瑞科技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上海星地通承担督促买方按期支付货款的责任,如买方逾期,则由上海星地通补偿原告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偿额不超过相应合同总金额的5%。

国瑞科技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各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瑞科技依法提起诉讼。

4、诉讼四

2020年1月19日,国瑞科技与富申实业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富申实业向国瑞科技采购多网状云数据处理通信机,合同总价为49,719,38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国瑞科技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生产,产品符合交货条件,但富申实业仅于2020年2月12日和2020年2月12日分别支付了合同定金4,971,938元。

2020年12月25日,富申实业指定哈综保分别对国瑞科技不同批次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具了结论为验收合格的《设备验收交接单》。之后,富申实业、哈综保未能依约在2021年2月28日前兑付商业承兑汇票。

2021年3月27日,上海星地通与国瑞科技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上海星地通承担督促买方按期支付货款的责任,如买方逾期,则由上海星地通补偿国瑞科技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偿额不超过相应合同总金额的5%。国瑞科技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各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瑞科技依法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

仲裁事项。特此公告!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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