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过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15日为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95元人民币/股。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爱国、高素梅、赵曙明
2021年7月15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爱国 高素梅
赵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