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 临2021-042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7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51.3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295元人民币/股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1年7月15日为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95元人民币/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以上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15日
2、授予数量:2,151.30万股
3、授予人数:222人
4、授予价格:8.295元人民币/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不受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的影响),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如发生退休、死亡等客观情况的,可在事实发生的当月解除延长锁定;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其他变化的,就该等解除限售后但仍在自愿锁定期承诺内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比照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约定处理。在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延长锁定,该等股份的锁定承诺与各期解除限售后自愿承诺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于芝涛 | 董事、总裁 | 125 | 5.81 | 0.10 |
李佳 | 财务负责人 | 10 | 0.46 | 0.01 |
刘莎莎 | 董事会秘书 | 12 | 0.56 | 0.01 |
核心骨干员工(219人) | 2,004.30 | 93.17 | 1.53 | |
合计(222人) | 2,151.30 | 100.00 | 1.64 |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1、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为 222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1.30万股,授予价格为8.295元人民币/股。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22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7 月 15日为授予日,以8.295元人民币/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15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过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15日为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2,15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95元人民币/股。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核实,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原则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 “银行存款”、“库存股”等。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股东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
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5日。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摊销期 | 第一个12个月 | 第二个12个月 | 第三个12个月 | 第四个12个月 | 第五个12个月 |
摊销金额(万元) | 3,654 | 3,654 | 3,654 | 2,099 | 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