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黄华侨先生、蔡秀莹女士、黄佳茵女士、路冰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股转公司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黄华侨先生、蔡秀莹女士、黄佳茵女士、路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唐魁先生、胡昌生先生、王承志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股转公司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唐魁先生、胡昌生先生、王承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四、关于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资料,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唐魁、胡昌生、彭忠波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