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浩通科技 股票代码:3010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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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浩通科技”)股票将于2021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333.3334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417.831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受贵金属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受贵金属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为分析排除贵金属价格波动后公司业绩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对排除贵金属价格波动后经营成果进行了估算。经估算,公司排除贵金属价格波动后报告期主要经营成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99,241.28 | 62,370.44 | 53,704.42 |
营业利润 | 5,291.75 | 5,049.19 | 4,745.37 |
净利润 | 4,981.14 | 4,486.36 | 4,330.0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981.04 | 4,486.36 | 4,330.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909.01 | 4,392.91 | 3,915.73 |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营业利润 | 报表数(A) | 13,323.54 | 7,630.97 | 5,492.37 |
排除后数(B) | 5,291.75 | 5,049.19 | 4,745.37 |
差额(C=A-B) | 8,031.79 | 2,581.78 | 747.00 | |
占比(C/A) | 60.28% | 33.83% | 13.60% | |
净利润 | 报表数(A) | 12,124.55 | 6,760.09 | 4,884.84 |
排除后数(B) | 4,981.14 | 4,486.36 | 4,330.01 | |
差额(C=A-B) | 7,143.41 | 2,273.73 | 554.84 | |
占比(C/A) | 58.92% | 33.63% | 11.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报表数(A) | 12,052.43 | 6,666.64 | 4,470.57 |
排除后数(B) | 4,909.01 | 4,392.91 | 3,915.73 | |
差额(C=A-B) | 7,143.41 | 2,273.73 | 554.84 | |
占比(C/A) | 59.27% | 34.11% | 12.41% |
项 目 | 铂(+2月) | 钯(+2月) | 铑(+3月) | 银(+1月) |
样本总数(A) | 142 | 142 | 141 | 143 |
涨跌幅均值 | 0.17% | 3.96% | 7.20% | 0.74% |
涨跌幅标准差 | 6.89% | 9.93% | 20.80% | 6.44% |
涨幅超过5%的样本数(B) | 32 | 65 | 70 | 23 |
涨幅超过10%样本数(C) | 14 | 35 | 51 | 13 |
跌幅超过5%的样本数(D) | 29 | 26 | 41 | 29 |
跌幅超过10%的样本数(E) | 9 | 12 | 25 | 5 |
大幅波动样本数占比(F=(C+E)/A) | 16.20% | 33.10% | 53.90% | 12.59% |
中等幅度波动样本数占比(G=(B+D-C-E)/A) | 26.76% | 30.99% | 24.82% | 23.78% |
小幅波动样本数占比(H=1-F-G) | 57.04% | 35.92% | 21.28% | 63.64% |
最大涨幅 | 15.59% | 35.74% | 101.96% | 26.37% |
最大跌幅 | -19.45% | -18.20% | -30.92% | -15.77% |
2009年至2020年,铂、银价格波动相对平稳,在多数周期内均为小幅波动(≤±5%),钯、铑价格波动相对强烈,其中铑大幅波动周期样本数占比过半。
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为贵金属回收及新材料业务,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以自产自销模式的贵金属回收为例,作为原料的贵金属二次资源的定价主要由购买时点的贵金属价格决定,从公司付款提货、运输至公司、投入生产至最终生产出贵金属,时间跨度较长,期间贵金属价格波动可能较大,在未采取价格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贵金属价格上涨有助于提升毛利率和公司盈利,价格下跌则相反。因此,在未采取价格风险管理措施或已采取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贵金属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以2020年为基准,贵金属销售价格变化引起收入变化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项目 | 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及利润总额影响 | |||
铂 | 变动幅度 | 5.00% | 2.50% | -2.50% | -5.00% |
对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数 | 109.01 | 54.51 | -54.51 | -109.01 | |
钯 | 变动幅度 | 9.00% | 4.50% | -4.50% | -9.00% |
对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数 | 394.83 | 197.42 | -197.42 | -394.83 | |
铑 | 变动幅度 | 13.00% | 6.50% | -6.50% | -13.00% |
对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数 | 4,390.17 | 2,195.09 | -2,195.09 | -4,390.17 | |
银 | 变动幅度 | 7.00% | 3.50% | -3.50% | -7.00% |
对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数 | 2,379.70 | 1,189.85 | -1,189.85 | -2,379.70 | |
利润总额影响合计 | 7,273.72 | 3,636.86 | -3,636.86 | -7,273.72 |
单位:元/克(价格)、万元(金额)
项目 | 铂(+2月) | 钯(+2月) | 铑(+3月) | 银(+1月) |
一、测算基础数据 | ||||
2009年以来经营周期计算最大跌幅(A) | -19.45% | -18.20% | -30.92% | -15.77% |
变动基准月价格(B) | 174.54 | 505.70 | 3,111.45 | 4.54 |
二、存货期末跌价情况 | ||||
(一)价格下跌至2009年以来最大跌幅的50% | ||||
1、期末金属价格(B+B*A/2) | 157.57 | 459.68 | 2,630.43 | 4.18 |
2、跌价损失 | ||||
(1)原料跌价损失 | -23.53 | -134.93 | -7.09 | -591.51 |
(2)在产品跌价损失 | - | -49.10 | -529.07 | -26.09 |
(3)库存商品跌价损失 | -740.95 | - | -54.07 | - |
3、已套期原料减值转回 | - | - | - | 339.38 |
跌价损失合计 | -764.48 | -184.02 | -653.02 | -278.22 |
各类金属跌价总计 | -1,879.96 | |||
(二)价格下跌至2009年以来最大跌幅 | ||||
1、期末金属价格(B+B*A) | 157.45 | 413.66 | 2,149.41 | 3.82 |
2、跌价损失 | ||||
(1)原料跌价损失 | -23.59 | -461.80 | -263.33 | -1,147.91 |
(2)在产品跌价损失 | - | -121.44 | -951.37 | -160.11 |
(3)库存商品跌价损失 | -747.72 | -42.47 | -412.72 | - |
3、已套期原料减值转回 | - | - | - | 658.61 |
跌价损失合计 | -771.31 | -625.72 | -1,627.42 | -649.42 |
各类金属跌价总计 | -3,673.87 |
公司从多层面防范风险,以防范贵金属价格剧烈波动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经营前提,但若公司原材料未及时、适当比例、有效的进行价格风险管理,或公司库存规模过大、成本过高,或公司未能适度控制财务杠杆及出现其他风险管理不当情况,在贵金属快速下跌的情况下,公司短期可能出现巨额亏损或流动性枯竭,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贵金属回收业务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回收主要合作对象为中石油、中石化等下属公司及地方石化企业等,上述合作对象产出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原料,以卖断或委托加工形式交由公司回收。我国石化行业目前形成了以中石化、中石油为主,中海油、中化集团、中国兵器、地方炼厂、外资及煤基油品企业等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其中中石化、中石油两家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占石油和化工行业营业收入达
44.15%,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也主要源于上述公司。如果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合作对象经营环境、生产状况、含贵金属废催化剂处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浩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浩通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浩通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89号)同意,浩通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浩通科技”,股票代码“30102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4,178,31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7月16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16日
(三)股票简称:浩通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333.333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33.33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178,31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9,155,01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合计283.3333万股。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321,68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股份(股) | 比例 | |||
首次发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夏军 | 44,208,830 | 39.01% | 2024年7月16日 |
林德建 | 4,784,000 | 4.22% | 2022年7月16日 | |
徐高创投 | 3,000,000 | 2.65% | 2022年7月16日 | |
夏硕 | 2,867,880 | 2.53% | 2024年7月16日 | |
牛勇 | 2,700,000 | 2.38% | 2022年7月16日 | |
余志灏 | 2,650,000 | 2.34% | 2022年7月16日 | |
李冠丘 | 2,300,000 | 2.03% | 2022年7月16日 | |
张辉 | 1,850,000 | 1.63% | 2022年7月16日 | |
徐州博通 | 1,800,000 | 1.59% | 2024年7月16日 | |
杨勇 | 1,750,000 | 1.54% | 2022年7月16日 | |
何学超 | 1,749,000 | 1.54% | 2022年7月16日 | |
欧阳志坚 | 1,700,000 | 1.50% | 2022年7月16日 | |
广州凯得(SS) | 1,500,000 | 1.32% | 2022年7月16日 | |
荐志红 | 1,450,000 | 1.28% | 2022年7月16日 | |
王锐利 | 1,335,290 | 1.18% | 2024年7月16日 | |
江山 | 1,200,000 | 1.06% | 2024年7月16日 | |
丁家亮 | 1,143,964 | 1.01% | 2022年7月16日 | |
黄灿桂 | 1,000,000 | 0.88% | 2022年7月16日 | |
黄灿佳 | 1,000,000 | 0.88% | 2022年7月16日 | |
朱晋 | 700,000 | 0.62% | 2022年7月16日 | |
周喜德 | 700,000 | 0.62% | 2022年7月16日 | |
王晓 | 600,000 | 0.53% | 2022年7月16日 | |
田勇 | 586,188 | 0.52% | 2022年7月16日 | |
张敬红 | 500,000 | 0.44% | 2022年7月16日 | |
夏九庆 | 500,000 | 0.44% | 2022年7月16日 | |
DING ENZHEN(丁恩振) | 451,000 | 0.40% | 2022年7月16日 | |
李雄 | 350,000 | 0.31% | 2022年7月16日 |
王静 | 326,848 | 0.29% | 2022年7月16日 | |
刘碧波 | 99,000 | 0.09% | 2022年7月16日 | |
李晟 | 99,000 | 0.09% | 2022年7月16日 | |
屈敬彪 | 99,000 | 0.09% | 2022年7月16日 | |
小计 | 85,0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份额 | 民生证券浩通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833,333 | 2.50% | 2022年7月16日 |
小计 | 2,833,333 | 2.5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11,852,818 | 10.46% | 2021年7月16日 |
网下限售股份 | 1,321,683 | 1.17% | 2022年1月16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2,325,500 | 10.88% | 2021年7月16日 | |
小计 | 25,500,001 | 22.50% | - | |
合计 | 113,333,334 | 100.00% | - |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浩通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于2021年5月2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5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8,500.00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833.3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1,333.3334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833.33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11,333.3334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1344号《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与2020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666.64万元、12,052.43万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ootech Inc.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8,5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夏军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7月5日 |
住所 |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开发;综合回收、再生利用催化剂中的金、银、铼、钨、钴、钼、镍、铂族稀贵金属等资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租赁;催化剂焙烧;净水剂的生产、销售;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及拆解物品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相关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
邮政编码 | 221004 |
互联网地址 | www.hootech.com.cn |
电子信箱 | mxb@hootech.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 | 马小宝 |
电话号码 | 0516–8798 0258 |
传真 | 0516–8789 0702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持股方式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夏军 | 董事长 | 2021年3月27日-2024 | 直接持股、通过徐州博 | 44,208,830 | 760,000 | 44,968,830 | 52.90% | 无 |
年3月26日 | 通间接持股 | ||||||||
2 | 王锐利 | 董事、总经理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直接持股 | 1,335,290 | 无 | 1,335,290 | 1.57% | 无 |
3 | 尤劲柏 | 董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通过徐高创投间接持股 | 无 | 4,405 | 4,405 | 0.01% | 无 |
4 | 林德建 | 董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直接持股 | 4,784,000 | 无 | 4,784,000 | 5.63% | 无 |
5 | 马小宝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通过徐州博通间接持股 | 无 | 120,000 | 120,000 | 0.14% | 无 |
6 | 赵来运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通过徐州博通间接持股 | 无 | 120,000 | 120,000 | 0.14% | 无 |
7 | 郭楚文 | 独立董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无 | 无 | 无 | 无 | - | 无 |
8 | 鄂海涛 | 独立董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无 | 无 | 无 | 无 | - | 无 |
9 | 卜华 | 独立董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无 | 无 | 无 | 无 | - | 无 |
10 | 朱晋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直接持股 | 700,000 | 无 | 700,000 | 0.82% | 无 |
11 | 余志灏 | 监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 | 直接持股 | 2,650,000 | 无 | 2,650,000 | 3.12% | 无 |
年3月26日 | |||||||||
12 | 索永喜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通过徐州博通间接持股 | 无 | 60,000 | 60,000 | 0.07% | 无 |
13 | 朱丰 | 副总经理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无 | 无 | 无 | 无 | - | 无 |
14 | 奚红杰 | 副总经理 | 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6日 | 通过徐州博通间接持股 | 无 | 120,000 | 120,000 | 0.14% | 无 |
1.59%
浩通科技
浩通科技浩通贸易
浩通贸易上海锦瑭联
上海锦瑭联100%
100% | 19.90% |
39.01%
42.22%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一)公司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情况
为了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实现骨干员工与公司未来利益的一致性,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徐州博通,截至本次发行前,徐州博通持有发行人2.12%的股份。
1、徐州博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 203 00M A1N 4RT XXG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军 | ||
认缴出资额 | 1,044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044万元 | ||
注册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五金机电大市场一期D22#楼1-121 | ||||
经营范围 | 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未经审计)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1,046.14 | 1,046.46 | |||
净资产 | 1,043.06 | 1,043.38 | |||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
净利润 | -0.32 | -0.46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合伙份额(万元) | 认缴份额比例(%) | 公司任职 |
1 | 沈海蓉 | 214.60 | 20.56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 | 李宗铎 | 116.00 | 11.11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石勇 | 116.00 | 11.11 | 财务总监 |
4 | 奚红杰 | 69.60 | 6.67 | 检测中心主任 |
5 | 康平 | 69.60 | 6.67 | 浩通贸易项目总监 |
6 | 赵来运 | 69.60 | 6.67 | 生产部部长 |
7 | 马小宝 | 69.60 | 6.67 | 审计经理 |
8 | 索永喜 | 34.80 | 3.33 | 生产经理 |
9 | 申忠诚 | 34.80 | 3.33 | 营销经理 |
10 | 王晗丹 | 34.80 | 3.33 | 行政经理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合伙份额(万元) | 认缴份额比例(%) | 公司任职 |
11 | 李富荣 | 34.80 | 3.33 | 技术管理 |
12 | 汪吉东 | 34.80 | 3.33 | 工程师 |
13 | 李波 | 34.80 | 3.33 | 浩通贸易工程师 |
14 | 张来进 | 34.80 | 3.33 | 营销员 |
15 | 李孝腾 | 23.20 | 2.22 | 工程师 |
16 | 宗世玉 | 17.40 | 1.67 | 操作班长 |
17 | 李怀岗 | 17.40 | 1.67 | 维修班长 |
18 | 杨婷婷 | 17.40 | 1.67 | 生产部助理 |
合计 | - | 1,044.00 | 100.00 | -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徐州博通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1 | 夏军 | 普通合伙人 | 440.80 | 42.22 | 董事长 |
2 | 沈海蓉 | 有限合伙人 | 98.60 | 9.44 | 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已离职、期满离任) |
3 | 奚红杰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6.67 | 副总经理 |
4 | 赵来运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6.67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5 | 马小宝 | 有限合伙人 | 69.60 | 6.67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6 | 李宗铎 | 有限合伙人 | 46.40 | 4.44 | 原董事、副总经理(已离职) |
7 | 康平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浩通贸易项目总监(已退休) |
8 | 索永喜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职工代表监事、生产副部长 |
9 | 王晗丹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行政经理 |
10 | 李富荣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工程师 |
11 | 汪吉东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工程师 |
12 | 张来进 | 有限合伙人 | 34.80 | 3.33 | 营销员 |
13 | 石勇 | 有限合伙人 | 23.20 | 2.22 | 原财务总监(已离职) |
14 | 李怀岗 | 有限合伙人 | 17.40 | 1.67 | 维修班长 |
合计 | - | 1,044.00 | 100.00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夏军 | 44,208,830 | 52.01 | 44,208,830 | 39.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林德建 | 4,784,000 | 5.63 | 4,784,000 | 4.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徐高创投 | 3,000,000 | 3.53 | 3,000,000 | 2.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夏硕 | 2,867,880 | 3.37 | 2,867,880 | 2.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牛勇 | 2,700,000 | 3.18 | 2,700,000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余志灏 | 2,650,000 | 3.12 | 2,650,000 | 2.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李冠丘 | 2,300,000 | 2.71 | 2,300,000 | 2.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张辉 | 1,850,000 | 2.18 | 1,850,000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徐州博通 | 1,800,000 | 2.12 | 1,800,000 | 1.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杨勇 | 1,750,000 | 2.06 | 1,750,000 | 1.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何学超 | 1,749,000 | 2.06 | 1,749,000 | 1.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欧阳志坚 | 1,700,000 | 2 | 1,700,000 | 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广州凯得(SS) | 1,500,000 | 1.76 | 1,500,000 | 1.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荐志红 | 1,450,000 | 1.71 | 1,450,000 | 1.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锐利 | 1,335,290 | 1.57 | 1,335,290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江山 | 1,200,000 | 1.41 | 1,200,000 | 1.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丁家亮 | 1,143,964 | 1.35 | 1,143,964 | 1.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黄灿桂 | 1,000,000 | 1.18 | 1,000,000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黄灿佳 | 1,000,000 | 1.18 | 1,000,000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朱晋 | 700,000 | 0.82 | 700,000 | 0.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周喜德 | 700,000 | 0.82 | 700,000 | 0.6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晓 | 600,000 | 0.71 | 600,000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田勇 | 586,188 | 0.69 | 586,188 | 0.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张敬红 | 500,000 | 0.59 | 500,00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夏九庆 | 500,000 | 0.59 | 500,00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DINGENZHEN(丁恩振) | 451,000 | 0.53 | 451,000 | 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李雄 | 350,000 | 0.41 | 350,000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王静 | 326,848 | 0.38 | 326,848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刘碧波 | 99,000 | 0.12 | 99,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李晟 | 99,000 | 0.12 | 99,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屈敬彪 | 99,000 | 0.12 | 99,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民生证券浩通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833,333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321,683 | 1.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85,000,000 | 100.00 | 89,155,016 | 78.67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24,178,318 | 21.33 | 无 |
小计 | - | - | 24,178,318 | 21.33 | - |
合计 | 85,000,000 | 100.00 | 113,333,334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数量(股) | 占比(%) | 限售期限 |
1 | 夏军 | 44,208,830 | 39.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林德建 | 4,784,000 | 4.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徐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2.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夏硕 | 2,867,880 | 2.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民生证券-中信银行-民生证券浩通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833,333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牛勇 | 2,700,000 | 2.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余志灏 | 2,650,000 | 2.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李冠丘 | 2,300,000 | 2.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张辉 | 1,850,000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0,000 | 1.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68,994,043 | 60.88 | -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浩通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浩通科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浩通科技资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比例为10%,总投资规模不超过7,082.5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33,333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 初始认购规模 (万元)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浩通科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7,082.50 | 2,833,333 | 51,084,993.99 |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持有份额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
1 | 夏军 | 董事长 | 3,532.50 | 49.88% | 是 |
2 | 朱丰 | 副总经理 | 750.00 | 10.59% | 是 |
3 | 赵来运 | 副总经理 | 750.00 | 10.59% | 是 |
4 | 马小宝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575.00 | 8.12% | 是 |
5 | 奚红杰 | 副总经理 | 237.50 | 3.35% | 是 |
6 | 王晗丹 | 行政经理 | 337.50 | 4.77% | 否 |
7 | 张来进 | 区域经理 | 250.00 | 3.53% | 否 |
8 | 李孝腾 | 工程师 | 150.00 | 2.12% | 否 |
9 | 张雨馨 | 财务专员 | 150.00 | 2.12% | 否 |
10 | 汪吉东 | 工程师 | 125.00 | 1.76% | 否 |
11 | 孙健 | 生产管理 | 125.00 | 1.76% | 否 |
12 | 张仁宗 | 营销经理 | 100.00 | 1.41% | 否 |
合计 | 7,082.50 | 100.00%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8,333,334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0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6.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6.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9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4,388,56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81,601,985,500股,配号总数为163,203,971个,配号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000163203971。根据《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294.3924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510.0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17.450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51.6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32.5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34%。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1044119%,有效申购倍数为6,620.58217倍。根据《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833,333股,金额为51,084,993.99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占发行总规模的10%。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311,007股,金额为221,967,456.21元,放弃认购数量14,493股,金额为261,308.79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3,174,501股,金额为237,536,253.03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493股,包销金额为261,308.79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051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85.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116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3,999.82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 3,0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443.40 |
3 | 律师费用 | 160.38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63.64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2.40 |
合计 | 3,999.82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134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1〕4876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3月业绩情况以及2021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户号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 | 323899991013000354336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 8110501012801782773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 516900091710801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 516900091710616 |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徐州分行 | 1601240000003769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担任浩通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鹤年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
电话 | 010-8512 7999 |
传真 | 010-8512 7940 |
保荐代表人 | 廖陆凯、施卫东 |
项目协办人 | 刘开旭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王恒、刘坤、许力、俞新、邢文彬、江李星 |
联系人 | 廖陆凯 |
年非公开发行、中科三环2011年非公开发行、泰尔重工201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利德曼IPO等项目;作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参与了电广传媒非公开发行、中科三环非公开发行、利德曼IPO等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施卫东: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200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2008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主持了伟时电子IPO项目、电广传媒2012年非公开发行、中科三环2011年非公开发行、方圆支承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参与了浩通科技IPO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高淳陶瓷IPO、晋亿实业IPO、金陵饭店IPO、云海金属IPO、洋河股份IPO等项目;作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参与了大同煤业IPO、湘潭电化IPO、利德曼IPO等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徐州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德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徐高创投、牛勇、余志灏、李冠丘、张辉、杨勇、何学超、欧阳志坚、广州凯得、荐志红、丁家亮、黄灿桂、黄灿佳、朱晋、周喜德、王晓、田勇、张敬红、夏九庆、DING ENZHEN(丁恩振)、李雄、王静、刘碧波、李晟、屈敬彪等二十五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军、王锐利、林德建、尤劲柏、沈海蓉(已离职)、赵来运、马小宝、奚红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七)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索永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月16日,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倍。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股东支付的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承诺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公司承担的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
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公司拟通过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具体措施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公司将在稳
固现有市场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发展更多市场客户,不断做深、做细国内市场,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建立更加广泛、优质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实施)》,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二)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保证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承诺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承诺人积极推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使之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先生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
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与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上述承诺;
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股东徐州博通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3、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徐州博通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将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2、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夏军先生担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以及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内容如下: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承诺人在《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承诺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承诺人将回避表决;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若因本承诺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此页无正文,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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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