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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期限为6年。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2005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余额790,000,000.00元已由保荐机构于2019年11月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8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9,433,962.26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018,867.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547,169.82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780号”文同意,公司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2月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利德转债”,债券代码“123035”,存续起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新实施主体增

资及原实施主体减资的议案》,同意将“LED应用产业园建设项目”的11,341.9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利亚德(西安)智能研发中心项目”的5,429.74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募集资金用于“LED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并通过向新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增资5,429.74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以实施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减资5,429.74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

根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利德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公式中i为0.80%,即“利德转债”第二个计息年度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的债券利率;t=247,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7

月1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80%×247/365=0.541元/张(含税)由上可得“利德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541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利德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433元/张;对于持有“利德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541元/张;对于持有“利德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541元/张。

“利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利德转债”。“利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德转债”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利德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慧泽 刘连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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