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综上,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