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次增资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公司按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改善恐龙谷财务结构,保障其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