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BDO联产12万吨PBAT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年7月13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绿华”)在新疆铁门关市签订《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BDO联产12万吨PBAT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正式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标的系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工厂界区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至机械竣工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暂定价),建设工期约为26个月。
本公司与曙光绿华签订上述总承包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曙光绿华成立于2021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余永发先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9006MABKXJE491,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在新疆铁门关市工业园中央大道1号河北创业服务大厦670号,主要从事合成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等业务。
曙光绿华原由安徽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曙光”)、新疆绿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绿原”)联合投资设立。根据本公司与安徽曙光、新疆绿原签订的《新疆曙光绿华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补充协议》,曙光绿华注册将增加到100000万元,股东方将变更为安徽曙光、新疆绿原和本公司。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21年7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47号《关于投资参股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曙光绿华作为该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具备了对该项目的履约能力。本公司与安徽曙光、新疆绿原不存在关联关系;曙光绿华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曙光绿华签订同类业务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
2.项目规模及建设地:本合同项目系年产10万吨BDO联产12万吨PBAT项目;建设地在新疆铁门关经济开发区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
3.工作范围:本公司负责本合同工厂界区(公用系统、天然气制乙炔装置、甲醇装置、甲醛装置、BDO装置、PBAT装置、空分装置、锅炉装置、储运装置、公用工程、辅助设施及厂前区)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至机械竣工;在合同工厂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期间,向曙光绿原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上述工作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对曙光绿原人员进行培训服务等。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暂定);曙光绿华按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应付款类别、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5.工期:约26个月。
6.双方责任:曙光绿原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等。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和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等,完成设计、采购及施工至中间交接的合同工厂建设等工作,并配合曙光绿原试车至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违约、索赔与裁决、保险、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等事项。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300000万元,履行期限约为26个月,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6.57%。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本公司2021—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将产生影响。
2.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PBAT等可生物降解材料建设领域的工程业绩;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目前,本公司拥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具备对大型化工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能力,具有PBAT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经验,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行能力;本合同项目尚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本合同项目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曙光绿华签订的《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BDO联产12万吨PBAT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