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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施若熙即将离职,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46元/股。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施若熙即将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84元/股。

基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李文硕、施若熙、陈雪丹和贺高峰离职或即将离职,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41元/股。

基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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