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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0]3570 号文《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中辰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91,7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3.37元/股,募集资金合计309,029,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33,018,867.91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276,010,132.09元,已于2021年1月19日存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城西支行394000693013000120993账户。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7,477,283.03元。上述资金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1]NJAA2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议,同意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91,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拟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环保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143,300,000.00143,300,000.00143,300,000.00
2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73,660,000.0073,660,000.0073,660,000.00
3高端装备线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200,000.0023,200,000.0023,20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00.00200,000,000.0017,317,283.03
合计440,160,000.00440,160,000.00257,477,283.03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募集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1,551,716.97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为4,237,637.43元,募集资金到位后拟以募集资金支付的金额为47,314,079.54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4,237,637.43元,剩余未支付发行费用将由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具体支付及置换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费用总数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不含增值税)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33,018,867.91--
审计验资费8,680,000.003,207,547.173,207,547.17
律师相关费5,000,000.00849,056.61849,056.61
信息披露费4,452,830.2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00,018.86181,033.65181,033.65
合计51,551,716.974,237,637.434,237,637.43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237,637.43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置换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NJAA20134号《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报告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刘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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