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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王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已经我们认真核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现对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刘健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审阅刘健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我们认为刘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刘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刘健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健先生。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刘健先生、钱彤先生、周红军女士、杨庆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以上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候选的职位。我们同意对以上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在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提名王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王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该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同时,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候选的职位。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王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在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其任职资格后,方可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振华(签字):

曾剑秋(签字):

黄澄清(签字):

俞明轩(签字):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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