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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90 号

南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4%股权。增资完成后,你公司与天顺新能源先后签署《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利润补充协议》,在上述协议中,你公司对天顺珠海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就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对天顺新能源进行补偿。天顺珠海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未达到承诺数。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已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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