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价格以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对重组实施完毕当年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亦出具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 地 | 刘剑文 | 吴晓明 |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