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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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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奥赛康”、“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经核查,奥赛康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罚则等内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奥赛康的书面确认,奥赛康已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1)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就本次交易参与商讨的知情人员仅限于本次交易各方的必要核心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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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奥赛康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并根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3)奥赛康已分别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4)奥赛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持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措施,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5)为避免因内幕信息泄露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奥赛康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

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奥赛康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奥赛康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奥赛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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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自奥赛康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2021年4月14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2021年7月13日)。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相关各方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情况下,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奥赛康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并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执行了登记备案及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并将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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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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