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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D,303#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1)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7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奥赛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人员名单、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等出具的相关自查报告等文件。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至披露本次交易的《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期间(即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各方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各方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将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情况,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后就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 7 月 13 日出具,正本一式 伍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侍文文

王 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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