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及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孙庆龙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