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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1,856,82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4.05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267号),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489,999,994.05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含税总额13,077,356.10元,进项税额为738,016.05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660,654.00元。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珠海先导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先导”),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新动力”)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泰坦新动力为“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
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89,028.51珠海先导74,001.55珠海先导30,000.00
泰坦新动力44,001.55
合计89,028.51-74,001.55-74,001.55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泰坦新动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2380062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4日
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五路11号厂房一、二楼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电源、新能源与环保节能产品、弱电智能系统、光机电一体化、检测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工业过程自动化设备、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仪器仪表、成套设备安装服务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自产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0%

四、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

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履行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增加泰坦新动力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改变。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核后,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坦新动力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募投项目“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坦新动力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同意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涛许佳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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