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6名核查对象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交易区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 (股) |
1 | 张爽 | 2021.6.1 | 0 | 500 |
2 | 姜萍 | 2021.2.18—2021.4.9 | 100 | 100 |
3 | 赵二城 | 2020.12.28—2021.5.12 | 9,100 | 12,300 |
4 | 朱叶 | 2021.1.26—2021.4.7 | 2,000 | 4,800 |
5 | 杜豫翔 | 2021.1.7—2021.1.27 | 500 | 3,100 |
6 | 陈巧凤 | 2021.1.6—2021.6.18 | 5,000 | 3,000 |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就其买卖公司股票出具的说明,陈巧凤系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属于激励对象),其在2021年6月17日(不含当日)前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其当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是完全基于二级市场情况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交易行为。2021年6月17日,陈巧凤因接到公司启动股权激励的通知需要协助公司收集相关资料而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其所知悉内幕信息非常有限,且交易股票的数量很少,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利的主观故意,其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因此陈巧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陈巧凤外的其余人员均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