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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5:关于控股股东在资产整合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过户义务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3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在《资产整合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过户义务

履行情况的公告

一、控股股东所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年”)通知,根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鄂10执204号执行案、(2021)鄂10执205号执行案和(2021)鄂10执206号执行案的结案通知书,广东华年分别向何焕豪划转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洪湖生态公司”)100万股流通股、向彭世春划转洪湖生态公司80万股流通股和向古顺友划转洪湖生态公司400万股流通股。

二、控股股东在《资产整合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过户义务的履行情况2011年

日,为推进洪湖生态公司的破产重整进程,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下称“监利温氏公司”)与瞿兆玉等多方签订了《资产整合协议》,该协议已由广东华年承继监利温氏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约定广东华年取得不低于洪湖生态公司59%股权,并在实际登记持有54%股权时,将洪湖生态公司3%股权(即13,381,176股流通股)过户给瞿兆玉指定的代理人。

公告编号:2021-005

根据瞿兆玉与何焕豪、彭世春及古顺友三人分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提供给广东华年的相关股份过户指示函等约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东华年从承诺过户给瞿兆玉的洪湖生态公司3%股份中过户相应的股份至前述三人名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流通股份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非流通股份(或限售股)可以办理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或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办理股票过户的,需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次广东华年所持有的洪湖生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只是证券登记结算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实质上仍属于广东华年对《资产整合协议》项下约定股份过户义务的履行。

三、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司法划转前,广东华年持有洪湖生态公司股份119,697,8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4%;本次司法划转完成后,广东华年持有洪湖生态公司股份113,897,804股,占总股份的

25.54%,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华年关于洪湖生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通知》

(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号结案通知书

(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执205号结案通知书

(四)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执206号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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