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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3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2021-063债券代码:155006 债券简称:18上药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8元人民币(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62021/7/192021/7/1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162021/7/192021/7/19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8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3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8元人民币。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32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3730908转 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传真:021-63289333联系邮箱:BoardOffice@sphchina.com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7楼

邮政编码:200020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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