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更正的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
报告更正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秉承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相关报告的更正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更正事项。公司应进一步提升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签署页见下页】
报告更正的意见
【本页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意见》签署页】
谷晓嘉
谷晓嘉 | 李京昆 | 邓 青 | |||
何宇东 | 王 东 | 黄 辉 | |||
杜 杰 | 党长水 |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