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错误,虽然未对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但给投资者阅读相关报告带来不便。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错误进行更正,并要求董事会加强经营层的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