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科技”)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项,是基于华冠科技投资固定资产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抵押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资产抵押不会对公司及华冠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