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7月1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本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兰州黄河披露了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2日上午,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20年12月11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 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原告新盛工贸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9月2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5日。有关详情请参阅兰州黄河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和2020年4月25日、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7)、《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
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0(临)-15和2020(临)-40)。
湖南昱成不服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 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将该案上诉至兰州中院。2021年3月4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传票》,该案二审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2021年4月12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2021年6月11日,新盛工贸再次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1403号《传票》,该案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而恢复诉讼,将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午开庭审理。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午,兰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有关详情请参阅兰州黄河分别于2021年3月6日、4月13日、6月12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1(临)-08、2021(临)-12和2021(临)-26)。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1年7月9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兰州中院认为,新盛工贸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缺乏法律依据,新盛工贸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该案适格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裁定撤销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驳回新盛工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经兰州黄河董事会了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作出相关决议,在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未依法提出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处于无争状态,其有效属于一种已经客观存在的常态,就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而言,并没有新盛工贸股东对新盛工贸股东会会议
作出的关于延长新盛工贸经营期限的决议主张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而且截止目前,新盛工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运行正常,新盛工贸及其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通过新的法律途径等救济手段,积极解决其经营期限到期的问题。
因此,兰州黄河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兰州黄河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兰州黄河本期利润造成影响,亦暂时不会对兰州黄河实际控制权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盛工贸经营期限到期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