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7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闫青虎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预计安全总监2021年度薪酬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我们同意聘任闫青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