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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3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确认。会议于2021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海运”)、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运输”)和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已连续多年为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且浙能富兴是本公司最大客户之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及浙能富兴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富兴”)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已履行完毕,在各方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为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浙能富兴、舟山富兴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

致分别签订3年期和1年期的《煤炭运输合同》。监事会认为,本次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属煤炭运输包运协议(COA),COA是航运市场主要合同形式之一,通过锁定运量有助于公司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锁定运价方式有效抵御航运市场的运价频繁波动风险,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富兴、舟山富兴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3年期合同基准运价基于历史过往运价数据并结合市场运价而确定,相较于即期运价,选择以过去多年同一航线的历史平均运价为基础确定基准价格更具合理性;1年期合同定价均按照市场化定价,具备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13日

? 报备文件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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