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提交《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事前审查和了解公司董事会实际情况,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专业委员会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各自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此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最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选举决定产生第七届董事会人员。
独立董事签字:陈海平、王结义、夏鹏、程贤权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