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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9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和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888号、889号、902号和912号共4份《民事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4起案件的原审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原审被告为公司、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或新盛投资,原审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即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作出的(2018)甘0103民初2158号、(2017)甘0103民初613号、(2017)甘0103民初613号和(2017)甘0103民初2644号共4项民事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民初2158号、(2017)甘0103民初613号、(2017)甘0103民初613号和(2017)甘0103民初2644号共4份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湖南昱成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上述4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2021)甘01民终888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2158号”)、 (2021)甘01民终889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613号”)、(2021)甘01民终902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 和(2021)甘01民终912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2644号”)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12月4日、12月23日和2021年3月5日、4月10日、6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0(临)-26、2020(临)-28、2020(临)-42和2021(临)-07)以及《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1(临)-10和2021(临)-25)。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7月9日,公司、新盛投资、新盛工贸和杨世江先生分别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其(2021)甘01民终888号、889号、902号和912号共4份《民事裁定书》。

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昱成于2021年6月25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兰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民初

2158号、(2017)甘0103民初613号、(2017)甘0103民初405号和(2017)甘0103民初2644号共4项民事判决,准许湖南昱成撤回起诉。上述4项民事裁定均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4起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其他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888号、889号、902号和91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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